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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甫社区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者:sdtaxt
    2019-01-13 20:17:30   转载

    新甫社区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确保基层党的组织党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在履行党务公开职责时,因故意或过错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而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 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 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或目录的;

    (三) 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 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吞、方式和时限要求公开,或公开后对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不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 不及时处理党员群众的举报投诉,或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党员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六) 干扰、阻挠、拒绝上级党组织或党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七) 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 其它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党员、群众不满,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 情节较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告诫或批评;

    (三)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 构成违法或犯罪的,除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外,并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条  在作出追究决定前,追究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追究机关。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及时将意见建议上报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甫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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