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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实效,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本级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三条 各党总支应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反馈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广泛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整理分析,并认真研究办理;需转交有关党总支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协调落实。有关党总支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由相应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可对该事项再次公开。
第五条 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党员、群众反馈。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夭。
第六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基层党组织要作好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台账,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置之不理、推诱扯皮或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新甫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