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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的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为上级党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本级党组织、本党组织内的党员、党组织聘请的监督组织或监督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员、群众。
第三条 监督的对象为实行党务公开的党组织、党组织内担负公开职责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合理、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方式是否多样有效、公开时限是否及时并符合规定等。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社会监督员、设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村、社区可与村居监督委员会合并)等形式,加大对党务公开的监督力度,并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的方式,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小组成员和公开事项相关关系人,有权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九条 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内担负公开职责的有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甫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