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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党组织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社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预公开,是指对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党员、群众关心的党的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需要提前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应在研究决定前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预先公开,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预公开事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有关法规。
第四条 预公开的范围可分为向社会预公开、单位内部预公开等,具体范围由各党组织根据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要求确定。
第五条 预公开形式:
(一)以会议形式预公开;
(二)通过征求意见稿预公开;
(三)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触摸屏、网站等载体预公开;
(四)其它预公开形式。
以上预公开形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六条 预公开时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在单位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日。
第七条 党务预公开后,要充分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纳入决策决定之中。
第八条 预公开的组织实施,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预公开事项提出部门做好预公开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新甫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